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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2岁未成年人陈某因突发高热、抽搐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接诊医生在未完善血常规、电解质等关键检查检验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静脉注射药物。输液过程中,陈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及呼吸衰竭。医院立即启动急救程序,但在转运至上级医院途中,因急救设备准备不足导致抢救延误,陈某最终被确诊为药物损害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经鉴定,医院存在检查检验不当,未对未成年人特殊体质进行充分评估,且急救途中处置不规范,与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陈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但部分后续康复费用因治疗周期长,金额尚未最终确定。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二审中,双方就是部分未确定的医疗费金额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已发生的医疗单据及病情发展趋势,对赔偿总额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对于金额未确定的后续治疗费,告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未成年人急诊场景下检查检验不当引发的药物损害。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急救途中亦需履行严密的注意义务,即便在紧急情况下,程序合规与风险评估不可或缺。对“金额未确定”的后续费用处理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