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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新生儿陈某因发热、拒奶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接诊医生未严格遵循新生儿诊疗规范,未进行必要的血常规检查,仅凭经验诊断为普通感冒,开具口服药物。次日,患儿病情急剧恶化,出现抽搐、昏迷,家属紧急转诊至上级医院,确诊为重症肺炎并发败血症、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患儿虽保住性命,但遗留重度脑瘫、智力障碍,需终身护理。患儿父母因长期陪护及治疗,遭受巨大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双方就是否存在误诊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门诊诊疗过程中,对新生儿高危因素识别不足,未履行充分注意义务,存在诊断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病历资料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与质证,重点审查医疗机构的诊疗规范符合性及过错参与度。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患儿损害后果严重,结合过错程度,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院需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万元。该金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内,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标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新生儿门诊诊疗中误诊风险的司法认定标准。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诊断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强化了医疗机构对新生儿特殊群体的注意义务。判决结果平衡了医患权益,为类似医疗损害纠纷中责任比例划分及赔偿金额计算提供了参考范例,有助于促进医疗规范提升。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