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赵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医院主治医师李某决定实施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术中,李某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肠管损伤,且术后护理记录显示护士未严格监测赵某生命体征,未及时发现腹腔内出血征象。赵某术后出现剧烈腹痛、休克,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4月死亡。经家属申请,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在手术操作中存在过错,且护理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未能履行严密的观察义务,该过错与赵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赵某家属张某(系赵某配偶)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确认医院存在手术治疗不当及护理记录瑕疵的过错。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但鉴定意见具有较高证明力。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病历资料及庭审情况,认定医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患者自身疾病为基础因素,酌情确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另支付护理费8,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手术操作不当与护理记录缺失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认定标准。依据民法典第1221条,医务人员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构成过错。护理记录的规范性直接影响过错认定,对规范临床护理文书书写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