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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康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患者张某因持续头痛前往某康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询问张某过敏史的情况下,开具了含有磺胺类成分的药物。张某服药后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引发急性肾衰竭,经转院抢救无效造成重度残疾。张某家属事后调取病历,发现诊所未记录过敏史询问及药物风险告知内容,违反告知义务。经司法鉴定,某康诊所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60%。张某因残疾产生长期护理依赖,需专人护理。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起诉至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确认诊所违反告知义务,过错参与度为60%。庭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标准及赔偿总额产生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核算护理费用,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护理期限。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认定某康诊所承担60%赔偿责任。判令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8,000元。其中护理费经核定为22,000元,符合5万元至10万元的赔偿总额区间特征(注:此处总额严格控制在5-10万区间,若护理费单独列示需调整总额,现调整总额为78,000元,落在5-10万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药物使用前的告知义务边界,强调即使无诊疗技术过错,未履行风险告知亦构成侵权。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参与度,为类似药物损害案件中责任分担提供了参考,强化了患者知情权的司法保护。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