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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超市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下午,盲人张某佩戴导盲杖前往某超市购物。在超市二楼生鲜区与仓储通道连接处,张某沿地面盲道前行时,因该处设置的金属隔离护栏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导致其误判通道宽度,身体失衡后从约0.5米高的台阶处跌落。张某头部及胸部重重撞击地面,当场昏迷。周围顾客见状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张某被送往市第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发性骨折,虽经全力救治仍于次日不幸死亡。张某家属悲痛万分,认为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护栏不符合特种设备或公共设施安全标准,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现场护栏进行安全性鉴定,确认护栏高度、间距不符合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同时,法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及两名在场顾客的证人证言,证实张某系因护栏误导导致误入危险区域。法院结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相关规定,认定超市在设施维护与管理中存在重大过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保障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盲人虽需特别照顾,但其正常通行,无重大过错。综合考量,判决某超市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安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无障碍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经营者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通过判定经营者因设施缺陷承担主要责任,强化了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责任,对提升公共服务设施人性化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