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原告张某乘坐航班抵达某国际机场。在通过到达层大厅前往出租车候车区时,张某注意到连接大厅与地下车库的公共楼梯存在明显设计缺陷:楼梯转角处未设置防滑垫,且转角处台阶高度不一致,形成约5厘米的隐蔽性高低差。张某因手提行李重心不稳,踩入该高低差处瞬间失衡,向后摔倒。张某头部及右下肢着地,当场昏迷。周围工作人员随后报警并拨打120。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急诊,经CT检查确诊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及轻微脑震荡。住院期间,张某因无法正常工作产生误工损失。事后,张某多次向机场客服投诉,要求赔偿,并指出楼梯存在安全隐患。张某自行拍摄了现场照片作为证据,显示楼梯转角处无警示标识且地面湿滑。机场方承认楼梯近期刚完成清洁,但未采取额外防护措施。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右胫骨平台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90日。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行为产生争议。张某提交现场照片证明楼梯缺陷,机场方辩称已尽常规清洁义务。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专家辅助人意见,认定机场方未对已知或应知的安全隐患采取充分警示和防护措施。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国际机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判定机场方承担70%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机场方需赔偿张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对设施缺陷的排查与警示义务,特别是对于楼梯、台阶等易发事故区域。判决结果体现了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益的强化保护,同时提示公众在公共场所亦需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具有典型的教学与警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