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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人民医院。入院后,主治医师在未充分评估患者过敏史的情况下,违反诊疗规范,错误使用含有致敏成分的新型止血器械配套药物进行术中辅助治疗。术后次日,张某出现严重过敏性休克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症状。经紧急抢救,张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轻度听力障碍。出院时,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认上述损害后果。张某父母认为医院存在重大器械使用过错,导致孩子遭受严重身心伤害,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争议较大。经当事人申请,由当地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人民医院在医疗器械使用环节未尽到严密的核对义务,存在明显的器械使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听力障碍存在部分因果关系。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张某的年龄、损害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对各项赔偿项目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市人民医院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损失为120,000元。考虑到张某父母因照顾患儿产生的误工损失,最终判决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的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及个案公平原则。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未成年人医疗安全,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新型医疗器械使用中的严格审查义务。通过医学会鉴定厘清因果关系,体现了司法对医疗专业性的尊重与对患者权益的平衡保护,对规范临床用药及器械操作流程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