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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超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残疾人张某推着轮椅进入位于市中心某大型超市。超市入口设有自动感应旋转门,现场安保人员李某正在值守。张某因轮椅较宽,试图通过旋转门时,自动门感应失灵未开启,且安保人员李某未及时上前协助或手动开启,导致张某的轮椅被旋转门夹住并强行拖拽。张某遭受严重挤压,造成双侧股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因伤残导致长期无法工作,产生高额误工费。张某家属多次与超市协商,超市承认安保人员存在疏忽,但认为自动门故障属设备问题,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争议较大,遂由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审理过程

案件经人民调解未果,张某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展开辩论。超市主张已履行基本义务,张某作为残疾人应自行克服障碍。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其他顾客目睹安保人员玩手机未履职)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认定超市在设备维护及人员应急处置上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确保自动门正常运行且安保人员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与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残疾人虽需特别关照,但其正常购物行为无重大过失。综合考量,判决某超市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令超市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即便涉及设备故障,安保人员的即时处置义务不可或缺。判决强化了经营者在特种设备管理及人员培训方面的法律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