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中央公园游览。公园内一处观光小火车轨道旁,第三人李某因操作失误,驾驶该特种设备(观光小火车)偏离轨道,直接撞击正在路边步行的张某。张某倒地后头部及腿部遭受重创,经送医抢救无效,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公园管理处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李某操作时未严格遵循《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操作规范的要求,且现场警示标识不足。张某遂起诉公园管理处及李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八级伤残等级。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监控视频证据,认定第三人李某存在直接侵权行为,而公园管理处作为经营者,在特种设备管理及现场秩序维护上存在疏漏,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第三人李某承担主要侵权责任;2. 某市公园管理处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赔偿比例为10%;3. 综合计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判令公园管理处向张某支付赔偿金共计3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损害由第三人直接造成,若经营者未尽到法定的安全管理与警示义务,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