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泳馆公共场所安全保护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前往某游泳馆消费。该游泳馆更衣室与淋浴区连接处地面铺设防滑垫,但因排水不畅导致积水严重。张某在淋浴后转身时,被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且边缘翘起的排水沟盖板绊倒,头部及下肢重重摔在坚硬瓷砖地面。经送医诊断,张某致L4椎体爆裂性骨折伴脊髓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商场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该游泳馆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行政处罚。张某因治疗、康复产生高额费用,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张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并评定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积水、盖板翘起无警示等事实,认定经营者存在明显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摔倒致残,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张某自身未注意脚下情况,承担次要责任。现判决某游泳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负30%责任。判令某游泳馆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排查与警示义务。即便消费者自身存在轻微过失,经营者因设施缺陷导致严重人身伤害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案例有助于强化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意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