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因早产入住某医院新生儿科。入院后,医院在未充分评估血型相容性及交叉配血结果的情况下,为张某输注红细胞悬液。输注过程中,张某出现严重溶血反应及急性肾损伤,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重度智力发育迟缓、脑瘫等严重后遗症。经司法鉴定,医院在输血前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存在输血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父母因长期照料产生巨大精神痛苦,诉请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认定某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输血过错,且过错参与度为70%-80%。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数额产生争议,焦点集中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及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方式。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酌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鉴于患儿伤残等级极高,给家属造成严重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医疗机构在输血环节违反查对义务的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违反诊疗规范可直接推定过错。本案严格遵循鉴定意见划分责任,并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上体现对严重新生儿损害的救济,具有明确的教学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