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患者张某因突发急性重型肝炎伴肝衰竭,被家属紧急送往某市第一医院急诊。医院经评估需立即进行血浆置换及输血治疗。在急救转运途中,医院救护车内的值班医生赵某未严格核对血袋标签,误将同型但未经交叉配血的库存血浆输入患者体内。输注约200ml后,张某出现剧烈寒战、高热、休克征象。医护人员虽立即停止输血并给予抗休克处理,但张某已发生严重的急性溶血反应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张某于次日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在急救途中存在重大输血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共同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医院在输血过程中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查对制度的规定,存在输血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80%的主要责任,患者自身疾病为基础因素占20%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输血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参与度比例,酌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综合计算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护理费等损失,最终判决某市第一医院赔偿张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第一千二百23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急救途中输血核查缺失引发的严重损害,明确了即便在紧急抢救状态下,医务人员仍需履行基本查对义务。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过错参与度,为同类输血损害案件中责任比例的划分提供了参考,强化了医疗机构在急救环节规范操作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