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朱某某因早产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住院观察。入院后,患儿出现呼吸急促、面色青紫症状。主治医师李某在查房时未仔细查阅护理记录中关于患儿血氧饱和度持续下降的数据,亦未及时复查血常规与血气分析,仅凭经验诊断为普通新生儿肺炎,未对可能存在的败血症或颅内出血进行排查。住院第三天,患儿病情突然恶化,出现休克征象,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朱某某实际死于新生儿败血症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家属朱某认为医院漏诊导致延误治疗,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充分重视护理记录中反映的生命体征异常,遗漏关键辅助检查,存在漏诊败血症的诊断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院主张已尽常规护理义务,但未能提供完整有效的护理记录以证明其已采取充分干预措施,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因诊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参与度,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朱某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新生儿重症漏诊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重点阐释了医疗机构对护理记录等客观数据的审查义务,以及漏诊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对于规范新生儿诊疗流程、强化病历与护理记录的法律证据效力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