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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火车站地面湿滑致人死亡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12日,受害人张某(下肢残疾,使用轮椅)前往某市火车站候车。当日车站大厅因地面清洁作业导致积水严重,安保人员虽在场但未及时铺设防滑垫或设置警示标志。张某乘坐轮椅经过时,因轮椅前轮陷入积水湿滑区域失控侧翻,头部撞击地面致死。张某家属事后向车站管理方投诉,要求赔偿。经调取医院病历,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家属主张车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全额赔偿;车站辩称已安排保洁,且张某作为残疾人未采取足够注意措施,存在自身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地面湿滑与摔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如保洁员操作不当)及经营者责任划分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监控视频、安保人员执勤记录及医院病历,认定车站管理方存在明显管理疏漏,同时考量受害人自身身体状况对注意义务的影响。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火车站未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张某作为残疾人,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亦有一定疏忽,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判决车站承担80%赔偿责任,张某自负20%责任。鉴于受害人死亡,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等,但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赔偿金额确定为8000元,已履行完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特殊群体(残疾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强调了地面湿滑等隐患的即时处置责任。同时,通过划分责任比例,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自身过错与经营者管理疏漏的平衡考量,对同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