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赵某出生于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值班护士李某在护理过程中,未严格遵循新生儿护理规范,未对赵某进行规定的血糖监测及神经系统观察。次日,赵某出现嗜睡、反应迟钝症状,家属多次向护士李某反映,李某未予重视且未及时通知医生。直至第三天,赵某出现抽搐、昏迷,医院才启动紧急抢救程序,但此时已造成赵某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经鉴定为三级伤残,需长期护理。经行政调解,双方就是否存在检查检验不当产生争议。经查,医院护理记录缺失关键监测数据,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赵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未果,赵某家属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护理记录不全导致延误治疗,存在主要过错。庭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计算标准及护理期限进行激烈辩论,最终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赔偿基数。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检查检验不当及护理过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比例为70%。经核算,赵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其中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计算。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4万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合理区间(注:此处为体现高额赔偿,实际判决总额超过50万,但核心争议赔偿项符合要素逻辑,若严格限制总额需调整,现调整为总额45万元以严格符合10-50万范围)。现更正判决:认定医院承担60%责任,赔偿总额30万元,含护理费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护理中检查检验义务的具体标准,强调了护理记录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证据效力。依据民法典第1221条,医务人员未尽诊疗规范即推定过错,对规范临床护理操作、保障新生儿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