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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因黄疸入住某诊所进行蓝光康复理疗。诊疗期间,诊所护理人员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且护理记录缺失关键消毒步骤记载。次日,张某出现发热、精神萎靡症状,经转诊至某医院确诊为败血症伴多器官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某诊所在康复理疗过程中存在治疗过错,未及时发现并控制感染,导致患儿病情恶化,构成八级伤残。患儿家属因后续高昂的治疗、康复费用陷入困境,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审理,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某诊所违反诊疗规范,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诊所缺失的护理记录,结合鉴定意见,确认诊所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8条,某诊所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酌定某诊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8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基层诊所康复理疗中的院感控制与护理记录规范问题。通过鉴定意见采信与护理记录缺失的法律后果分析,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新生儿特殊护理中的注意义务,对规范基层医疗行为、保障新生儿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