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患者张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值班医生李某在未完善术前评估的情况下,错误使用某型号介入导管进行急救操作。操作过程中,因器械使用不当导致血管夹层,且医院在发现异常后未及时启动多学科会诊,致使病情延误。在转院急救途中,张某因病情恶化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张某于5月15日死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其死因为医源性血管损伤引发的心源性休克。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法院委托,由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器械使用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0%。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就是否包含误工费及具体计算标准存在争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医学会鉴定的参与度比例,确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张某的年龄、职业收入情况及家属因此产生的误工损失,酌情支持误工费。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急救场景中,医务人员对医疗器械的规范使用义务。通过医学会鉴定确定参与度,细化了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为同类医疗损害案件中误工费等间接损失的赔偿提供了参考依据,体现了对患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