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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陈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某诊所就诊,该诊所为其安排留观并指派护士进行静脉输液护理。护理过程中,护士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未对陈某穿刺部位进行充分消毒,且未密切观察输液反应。次日,陈某出现穿刺部位红肿、发热及全身乏力症状,经检查确诊为局部软组织严重感染并引发败血症。虽经转院治疗控制病情,但陈某因长期感染导致左下肢肌肉萎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陈某认为诊所护理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赔偿。双方曾就赔偿事宜通过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行政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能达成一致,陈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诊所在护理过程中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存在护理过错,该过错与陈某感染及后续残疾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病历资料中护理记录与实际操作规范的差异,结合鉴定意见,认定诊所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护理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鉴于陈某自身基础健康状况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酌定诊所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陈某的残疾等级、当地生活水平及实际损失,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陈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以下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护理环节中立于无菌操作规范的义务,强调了护理过错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关键作用。同时,体现了行政调解在化解医患矛盾中的前置作用,以及司法鉴定意见在病历资料审查及责任划分中的证据效力,对规范基层诊所护理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