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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赵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某诊所就诊。接诊医生在未询问赵某过敏史且未进行必要皮试的情况下,开具并注射了青霉素类药物。注射后不久,赵某出现呼吸困难、全身皮疹等严重过敏反应,随即被送往上级医院抢救,最终被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及胎儿宫内窘迫。经紧急救治,赵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因缺氧导致胎儿不幸夭折,且赵某自身遗留轻度神经系统损伤。赵某认为诊所存在严重用药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期间,赵某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经审查病历,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某诊所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对孕妇使用高风险药物未加注意,存在用药过错;该过错与赵某胎儿死亡及自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认定某诊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违反诊疗规范,存在用药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鉴定意见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某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2条、第一千一百79条、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用药安全方面的严格注意义务,特别是针对孕妇等特殊群体。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违反诊疗规范即推定过错,强化了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对规范基层诊所用药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