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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健身中心及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赵某在某健身中心进行私教课程。该中心电梯因维保不当突然故障骤降,导致赵某摔倒受伤。现场安保人员李某在事发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反而阻拦赵某就医并试图私了,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经司法鉴定,赵某构成十级伤残。监控视频显示,电梯故障系维保缺失所致,而李某的阻拦行为加剧了伤情。赵某遂起诉健身中心及李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健身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李某作为安保人员存在重大过失。二审中,双方就是责任划分争议较大。法院结合监控视频、医疗记录及鉴定意见,重点审查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最终维持一审对事实的认定,但对责任比例进行了重新核算。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某健身中心作为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安保人员李某因重大过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判决某健身中心赔偿赵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45000元,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突发事故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安保人员职务行为与个人侵权的责任区分。通过监控视频还原真相,强化了经营者对第三方服务人员的管理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