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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国际机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持有效机票进入位于某国际机场航站楼内的商业娱乐区,该区域由某国际机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张某付费体验区内设置的“极速风洞”模拟飞行游乐设施。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因内部控制系统突发故障,导致舱体剧烈晃动并突然停止,张某被甩出固定装置,重重摔落在缓冲垫边缘。事故造成张某多处骨折及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事后向机场公司索赔,机场公司以设备已定期检修、张某自身操作不当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张某遂诉至法院,提交消费凭证证明其已支付体验费用,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游乐设施进行技术鉴定,确认事故原因为设备核心控制模块故障,属设施本身安全隐患,非人为操作失误。法院结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认定机场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严密的安全管理与维护义务。张某作为消费者,其消费凭证及医疗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损害事实与设施故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场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对进入其管理区域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设施故障导致张某伤残,机场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张某无过错,机场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机场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内部自营或外包游乐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设施故障导致人身伤害案件中,经营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严格管理责任,即便设施经定期检修,若存在隐蔽瑕疵仍须担责。判决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对受害人身心痛苦的抚慰,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标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