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陈某因突发剧烈腹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伴穿孔。医院拟行急诊手术,但主治医师未向家属详细告知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及术后可能发生的严重感染风险,仅简单签署知情同意书。手术过程中,因医院急救转运流程瑕疵,陈某在术中生命体征不稳,被紧急转入ICU。术后陈某出现严重腹腔感染及败血症,经多次抢救无效,虽经全力治疗仍遗留重度残疾。出院时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认陈某为八级伤残。陈某家属认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且诊疗存在过错,导致损害后果加重,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告知义务违反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术前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违反诊疗规范,该违规行为与患者术后严重感染及残疾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因残疾赔偿金具体金额需结合后续治疗费及当地统计数据最终核算,庭审中暂未确定最终精确数值,但已明确赔偿项目构成。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告知义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鉴于残疾赔偿金金额需待后续鉴定或协商确定具体基数,暂按初步核算结果,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急救场景下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强调即使情况紧急,对重大风险及替代方案的告知仍不可或缺。同时展示了在损害后果复杂、赔偿金额需进一步核算时,司法实践对责任比例划分与赔偿项目计算的裁判思路,对规范医疗告知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