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因胎心异常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入院后,医院在急救途中未及时完善病历,住院期间手术记录存在关键步骤缺失、时间逻辑混乱等书写缺陷。次日,张某突发羊水栓塞,虽经全力抢救,最终不幸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因病历管理不当导致诊疗行为可追溯性降低,且手术记录缺陷直接影响对医疗过错的认定,认定医院存在主要过错,与张某死亡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张某家属主张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但因受害人死亡,残疾赔偿金请求未获全额支持,主要诉求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结合鉴定意见,判决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家属不服,以赔偿金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事实清楚,但重新核算了各项法定赔偿标准,重点审查了病历缺陷对责任比例的影响,维持过错认定,调整部分赔偿明细。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责任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张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医院需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8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的范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病历书写缺陷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证据效力,即便无直接诊疗失误,病历管理不当导致事实无法查明亦可推定过错。同时,示范了孕妇急救死亡案件中,结合参与度比例精准计算赔偿金额的司法路径,对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