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因重度窒息入住某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导致患儿发生院内感染。次日,患儿病情恶化,医院紧急启动急救程序,在转运途中患儿出现呼吸衰竭。家属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院存在治疗过错。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新生儿诊疗中未尽到严密的监测义务,感染与医院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患儿后续需长期抗感染治疗,具体费用尚未最终确定,家属诉请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等。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后续治疗费的认定产生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诊断证明与鉴定意见的关联性,结合患儿实际病情变化,对责任比例进行了重新核算,并就是否支持未确定的后续治疗费听取专家意见。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责任认定的部分,确认某市妇幼保健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患儿后续治疗费金额未确定,法院酌情支持已发生的合理费用,判令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2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诊疗中感染类损害的过错认定标准,特别是急救途中病情变化与原始诊疗过错的因果联系。对于金额未确定的后续治疗费,确立了“确需治疗且费用合理”的支持原则,对同类医疗损害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