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门诊就诊,主诉胎动异常。接诊医生李某未进行胎心监护,仅开具常规检查单,存在明显诊断过错。次日凌晨,张某出现剧烈腹痛,家属紧急将其送往医院急诊。因医院急诊通道拥堵,医护人员未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导致张某在急救途中病情恶化。入院后,医院误用高剂量宫缩抑制剂,引发药物损害,致使张某发生重度子痫前期并发胎盘早剥。经全力抢救,张某虽保命,但胎儿娩出时已死亡,张某产后出现重度产后出血及休克,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曾尝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张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延误诊断、急救不力及用药不当等过错,与张某的残疾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张某主张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院违反民法典第1222条关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断、急救措施滞后及药物使用不当等过错,且符合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推定过错情形,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科学,予以采信。医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张某八级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酌情确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当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规范、延误诊断等严重违规行为时,法院可直接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其有过错。同时,强调了司法鉴定意见在认定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中的关键证据效力,为孕妇医疗权益保护提供了典型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