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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张某(新生儿)因面部疑似血管瘤,由其母亲李某陪同至某医疗美容诊所就诊。该诊所医生赵某在未进行充分术前评估、未具备相应新生儿诊疗资质的情况下,建议并实施了激光治疗。术后,张某出现严重感染症状,诊所未及时转诊,仅给予常规消炎处理,导致张某发生败血症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转至某三甲医院抢救无效,张某虽经全力救治存活,但遗留重度神经系统损伤,需长期专人护理。张某家属认为诊所存在严重治疗过错,导致患儿损害后果加重,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中,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医疗美容诊所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诊所超范围执业,术前评估缺失,术后感染处理不当,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存在明显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感染加重及后遗症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医疗美容诊所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疾病基础,酌定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医疗美容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第一千二百22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美容机构对新生儿等特殊群体诊疗的严格注意义务,强调了病历资料完整性及规范操作的重要性。对于诊所超范围执业、术后处置不当引发的严重感染后果,司法实践严格适用过错推定,有力保护了弱势患者权益,对规范医疗美容行业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