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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乐园游乐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8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乐园游乐场游玩。在游乐场儿童攀爬区,张某试图通过一组连接不同平台的木质台阶通行。该台阶表面铺设的防滑垫因长期磨损已严重起翘,且台阶边缘存在明显松动。张某在攀爬过程中,脚部卡在松动处,身体失衡向后摔倒,头部重重撞击在台阶下方的水泥地面上。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虽立即送医,但张某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及右侧额叶脑挫裂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后,张某父母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查该游乐设施防滑等级不符合《游乐设施安全规范》强制性标准,且该乐园此前已有3起类似投诉记录,但未进行有效整改。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某乐园主张已尽提示义务。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台阶设施不合格,且存在既往投诉未整改记录。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行政认定,认定某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保障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张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看护义务,亦有一定过失,酌情减轻某乐园10%的责任。最终判决某乐园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86,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对设施安全的严格审查义务,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聚集区域。即使受害人存在轻微过失,管理人因设施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仍需承担主要责任。案例警示经营者需建立严密的设施巡检与投诉响应机制,切实保障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