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火车站广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某市火车站广场举办“五一”嘉年华群众性活动。某市火车站广场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作为组织者,搭建了一座大型临时充气拱门供游客打卡。活动当日,人流密集,管理公司未安排专人值守,也未对拱门进行稳固性检查。14时许,拱门因底部配重不足且遭遇突发阵风突然倒塌,正在拱门附近拍照的张某被倒塌设施挤压倒地。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疏散人群,导致后续游客拥挤踩踏。张某经送医诊断,构成多处软组织损伤及轻微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受伤后多次向管理公司投诉,要求赔偿,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该临时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经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检测机构出具报告,该充气拱门属于临时搭建设施,其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管理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临时设施倒塌原因进行鉴定,确认设施存在结构性缺陷且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公司辩称系不可抗力(大风)导致,但鉴定报告结合气象数据证明风力未达不可抗力标准,且设施本身未达抗风等级。张某对现场管理存在过错,但主要责任在于组织者。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火车站广场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张某作为参与者自身注意义务较低,且损害后果主要由设施倒塌造成,酌定管理公司承担80%的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20万元。最终判决管理公司赔偿张某106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临时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强调了设施检测报告在认定过错中的关键证据作用。判决结果警示活动主办方必须严格履行安全检查义务,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推卸因设施缺陷导致的安全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