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康美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2岁的张某因长期失眠前往某康美门诊部就诊。该门诊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工作人员李某(无医师资格)在问诊后,擅自向张某开具含有不明成分的镇静类药物,并建议其加大剂量服用。张某依嘱服药后出现严重心律失常、昏迷等症状,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张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重度脑缺氧,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张某家属认为门诊部非法行医导致损害,要求赔偿。门诊部辩称张某系自愿服药,已尽告知义务。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审理。审理中,张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某康美门诊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非法行医;李某无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存在重大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四级伤残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结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认定门诊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康美门诊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80,000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属非法行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严格审查资质,采信专业鉴定意见,依法保护老年患者权益,对规范基层医疗市场秩序、预防医疗纠纷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