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孕妇张某因胎动异常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就诊,被收治入院待产。次日凌晨,张某突发胎盘早剥,医院启动急救预案。在转运至手术室途中,因值班护士未严格核对并即时更新电子病历中的生命体征监测数据,导致主治医师未能及时获取关键缺氧指标,延误了紧急剖宫产决策。张某最终被实施紧急剖宫产,但新生儿因重度窒息导致缺氧缺血性脑病,经治疗后遗留重度智力障碍,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张某因产后抑郁及抚养压力,遭受严重精神痛苦。
审理过程
张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急救途中病历书写存在明显缺陷,未实时记录转运期间的监护数据,违反了病历管理规范,该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随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核,确认新生儿为六级伤残。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未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历管理不当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医院过错为主要原因,酌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及新生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因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未确定具体计算标准,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受害人痛苦程度酌情判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医疗损害中病历管理不当这一隐蔽性过错。通过病历书写缺陷与急救延误的因果关联认定,强化了医疗机构对过程性病历记录的合规要求。同时,明确了在损害后果严重但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固定标准时,法院应结合案情酌情裁量,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