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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5日晚,受害人陈某(下肢残疾,使用轮椅)前往某市体育中心观看篮球决赛。该场馆为热门赛事,入场处未设置足够的分流通道,也未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残疾人专用通道,导致人流严重拥堵。陈某在试图通过狭窄的检票口时,因前方人群突然拥挤推搡,其轮椅失控侧翻,陈某摔倒在地,被后方多名观众踩踏。经医院诊断,陈某双侧膝关节软组织挫裂伤、左腿皮下血肿,产生医疗费、后续康复费等损失。陈某持有该场比赛电子购票凭证。事后,陈某与场馆方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场馆方辩称拥挤系观众个人行为所致,属第三人侵权,且已张贴限流提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的伤情与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其损伤与踩踏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设施缺陷、安保措施是否到位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入场人流密度数据及场馆方未尽到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体育场馆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在人流高峰期未对残疾人通道进行有效疏导,存在明显过错。虽然直接侵权人为现场拥挤的观众,但场馆方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或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鉴于陈某自身残疾情况及场馆管理疏漏,酌定场馆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场馆方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合计人民币7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体育场馆在举办大型活动时,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与协助义务。在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竞合时,经营者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有助于推动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精细化,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