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超市及某设施维护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2日,受害人张某(72岁)在某超市购物时,超市为促销搭建的临时木质展台突然倒塌,将张某砸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临时设施由某设施维护公司搭建并负责日常维护,超市为场地提供方。事发时,展台周边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隔离带。张某生前患有骨质疏松,其子女主张超市及维护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提交了购物小票证明消费关系。市场监管部门事后介入调查,认定该临时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维护单位未履行定期检修义务,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死者家属因悲痛及维权产生巨大精神压力,诉请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临时设施倒塌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维护不当导致结构失稳。法院认定某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某设施维护公司作为搭建及维护主体存在重大过错。考虑到受害人张某年事已高,自身身体条件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酌情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进入诉讼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某超市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设施维护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2. 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85万元;3. 鉴于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给家属造成严重精神痛苦,且警示标志缺失存在明显过错,判令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合计赔偿金额1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临时促销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边界,强调了警示标志设置的必要性。在老年人受害案件中,合理划分受害人自身身体状况与侵权人过错的责任比例,体现了司法对生命健康的尊重与公平原则,对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