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超市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在某市核心商圈的“某大型超市”购物。当晚20时许,超市内人流密集,第三人李某因与店员发生口角,情绪失控,突然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冲入卖场中央,当面对张某实施暴力伤害,致张某头部、胸部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后被诊断为颅脑损伤伴多发肋骨骨折、脾破裂,构成重伤二级。事发后,张某立即报警并就医。经调查,李某系被超市保安初步控制,但张某主张超市在事发前已收到多名顾客关于李某徘徊可疑的投诉,且超市未设置必要的安检设施,监控存在盲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超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重伤二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投诉举报”前置风险展开辩论。法院调取超市安保记录,发现事发前一周确有顾客投诉李某形迹可疑,但超市未采取额外防范措施。同时,法院审查了超市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确认设施合格,但重点审查了安防设施是否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要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实施暴力侵害,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某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管理人,虽设施检测报告合格,但在接到潜在危险投诉后未采取合理限度内的安保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综合考量,判决李某承担70%赔偿责任,某超市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总计110万元,李某赔偿77万元,某超市在33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面对可预见的第三人侵害风险时,即便硬件设施合格,仍需履行动态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投诉举报信息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是适用消法第18条的关键。判决结果平衡了受害人救济与经营者责任边界,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