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张某诉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下肢残疾的张某持卡进入某商场内的“某健身”游泳馆。该馆举办暑期游泳体验活动,现场人员密集。张某进入泳池后,因腿部力量不足及体力不支,在深水区发生溺水。当时泳池救生员未及时发现,且池边警示标志模糊不清,未针对残疾人设置特殊提示。张某被救起后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病历显示其死因为溺水致多器官衰竭。事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健身房因警示标志不全、安全管理不到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家属主张该健身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未对特殊人群提供必要协助,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确认张某自身残疾状况与溺水存在一定关联,但健身房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是主要原因。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现场警示标志的充分性及救生员履职情况,结合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认定健身房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评估不足,承担30%的责任。酌定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组织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注意义务。警示标志是否充分不仅看有无,更看是否有效覆盖风险场景。健身房等经营性场所需结合人群特征完善应急预案,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追责。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