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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火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0月15日,72岁的赵某前往某山区景区游览。当日景区因电路老化引发局部火灾,火势蔓延较快。景区安保人员李某在现场维持秩序,但疏散引导存在明显滞后。赵某在逃生过程中,因未听从安保人员指引,擅自穿越未设置安全通道的密林区域,导致被坠落的燃烧树枝砸伤,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及全身多处烧伤。经鉴定,赵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赵某认为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庭审中,景区方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安保人员曾尝试引导游客,但赵某坚持走小路。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参与度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及消防事故认定书,对各方责任进行重新核算。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景区管理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疏散引导不力,存在主要过错,承担70%的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听从安保人员指引,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对自身损害扩大存在次要过错,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判决景区公司赔偿赵某84,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边界,以及受害人自身过错对责任分担的影响。依据消法第18条,经营者需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提供明确警示和必要措施。同时,受害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亦需自担相应风险,体现了公平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平衡。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