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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高龄产妇赵某在某市人民医院待产,因突发胎盘早裂引发大出血,医院启动急救预案。在转运至手术室途中,新生儿因缺氧导致严重窒息。接诊医生李某等医务人员未严格核对急救设备状态,护理记录显示急救期间未及时记录关键生命体征变化。新生儿出生后确诊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导致永久性脑瘫,伴有严重智力障碍和运动功能丧失,造成不可逆的器官损害。赵某及家属认为医院在急救途中存在重大诊疗过错,导致新生儿病情恶化,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曾尝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果。赵某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经审查病历、护理记录及急救过程,认定医院在急救途中未严格履行注意义务,护理记录缺失关键数据,存在明显治疗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器官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医院承担70%的责任。鉴于新生儿损害后果严重,且医院过错明显,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医院赔偿赵某及新生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关于过错推定情形,重点审查护理记录完整性对过错认定的影响。在行政调解失败后,通过严密的司法鉴定厘清急救途中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新生儿重症医疗损害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确定提供了参考范例。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