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化名)因重度窒息入住某诊所新生儿科住院观察。住院期间,诊所医护人员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病历书写存在严重缺陷,关键抢救记录缺失、生命体征监测数据涂改,导致无法还原患儿病情变化全貌。患儿出院后出现发育迟缓,经专业机构鉴定,其左脑半球软化、继发性癫痫等器官损害与出生时缺氧窒息存在因果关系。经医疗损害鉴定,某诊所因病历管理不当、书写不规范,致使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为60%-70%。患儿父母因患儿终身残疾,遭受巨大精神痛苦,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曾申请人民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审理中,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诊所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资料不完整、不真实,影响医疗行为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准确判定,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病历缺陷程度及患儿损害后果,综合认定诊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病历管理不当及书写缺陷导致过错推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患儿器官损害严重,结合参与度比例,酌定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合计13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病历书写缺陷及管理不当的法律后果,确立了在病历缺失或不规范导致事实不清时,可依法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规则。同时,彰显了司法对新生儿权益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力度,对规范基层诊所病历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