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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第一医院。入院后,医院麻醉科医师李某为其实施全身麻醉手术。术中,李某未严格监测张某生命体征,在拔管后未充分评估其苏醒情况,导致张某出现严重喉痉挛及呼吸衰竭。医护人员紧急抢救无效,张某被紧急转送至上级医院,途中因缺氧时间过长造成急性缺氧性脑病。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四级伤残,遗留严重智力障碍。张某父母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麻醉处置中存在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承担主要责任。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病历资料的完整性产生争议。二审法院调取了完整的手术麻醉记录单,结合鉴定意见,确认医院麻醉处置不当事实清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第一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伤残等级为四级,残疾赔偿金具体金额需根据当地统计数据进一步核算,暂定为未确定状态,待数据明确后由执行阶段确定具体数额,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麻醉处置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强调了病历资料在认定医疗过错中的关键证据作用。对于伤残等级确定但赔偿金额因统计数据未出而未最终确定的情形,提供了司法裁判的参考范式,有助于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