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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陈某因突发剧烈腹痛伴发热,由其子陪同至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在未完善血常规、腹部CT等关键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初步判断为急性胃肠炎,随即开具抗生素及止痛药物。陈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反而出现意识模糊、休克征象,家属紧急要求转院。经上级医院确诊,陈某系急性心肌梗死合并心源性休克,因延误诊治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司法鉴定,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诊断过错,未履行急诊诊疗规范,与陈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陈某家属遂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行政调解,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同意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行政调解。调解过程中,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存在误诊,违反诊疗规范。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就赔偿项目及金额进行协商,重点就是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标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质证与沟通。

判决结果

经调解,认定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医院同意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8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的范围内。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医院于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案件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参照适用)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急诊误诊中医疗机构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责任认定。通过行政调解与医疗损害鉴定相结合,高效解决了赔偿争议,明确了后续治疗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对规范急诊诊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教学价值。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