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张某因腰椎间盘突出入住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康复科,接受为期两周的牵引与电疗等康复理疗。治疗期间,医护人员未严格评估张某病情变化,在张某出现下肢麻木加重时未及时停止理疗并调整方案。2022年4月,张某突发急性脊髓压迫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在康复理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家属遂向医院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行政调解,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张某家属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认定医院存在治疗过错,参与度为70%。庭审中,双方就是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产生争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当地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予以核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患者自身疾病为基础因素,酌情确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康复理疗中病情动态评估的重要性,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循诊疗规范。通过行政调解与司法诉讼的有效衔接,细化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对规范康复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