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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患者赵某因突发昏迷被送入某市第一医院急诊。在急救途中,值班医生李某为控制病情,未充分评估赵某过敏史,亦未向赶来的家属张某详细告知所用急救药物(含含碘造影剂)可能引发的严重过敏反应风险,仅简单口头提及。赵某在转运至手术室途中突发过敏性休克,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导致多器官功能受损,引发严重继发性感染。出院后,赵某遗留重度残疾,需长期护理及后续治疗。张某认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其无法就是否使用高风险药物做出理性选择,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医院在急救过程中,虽诊疗措施符合急救常规,但违反《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赵某后续感染加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结合护理记录中关于用药前后沟通缺失的记载,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市第一医院对赵某的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直接损失及后续治疗费共计约320万元。医院需赔偿赵某人民币96万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救场景中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强调即便在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仍需就重大风险向家属进行必要告知。对于违反告知义务导致患者丧失选择权并造成损害扩大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助于提升临床沟通规范性。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