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陈某因重症肺炎入住某市第三医院呼吸内科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某病情突然恶化,出现高热、多器官功能衰竭等症状。经医院初步排查,疑似发生院内交叉感染。家属张某(陈某之子)多次向院方询问感染源,院方未能提供严密的感染防控措施记录。2022年4月10日,陈某因感染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陈某系在住院期间发生多重耐药菌感染,医院在隔离病房管理、医护人员手卫生执行等方面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陈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因处理丧葬事宜产生误工损失,并遭受巨大精神痛苦。
审理过程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期间,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认定医院存在感染防控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调解不成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三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医院过错为主要原因,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结合陈某死亡情况及张某的误工损失,判令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院内感染防控中的具体义务标准,强调了手卫生、隔离措施等细节管理的重要性。通过鉴定意见厘清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为同类医疗损害纠纷中责任比例的划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提升医疗机构的感控意识,保障患者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