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乐园及李某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当日该园自动扶梯人流密集,现场安保人员李某虽在岗但未进行有效疏导。张某在下行过程中,因未紧握扶手且低头看手机,身体失衡向后摔倒。此时,后方游客赵某(第三人)因拥挤未能及时制动,撞击导致张某头部重重撞击扶梯末端金属板。事故发生后,园方工作人员虽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但张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照片显示,扶梯警示标识清晰,但紧急停止按钮位置隐蔽,且事发时段安保人员存在脱岗巡查疏漏。张某家属与游乐园曾就是否存在管理过失进行初步协商,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颅脑损伤致死。庭审中,双方就是责任划分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安保人员执勤记录,认定游乐园在人流高峰期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瑕疵,同时张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第三人赵某亦有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某游乐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自身过错承担次要责任,第三人赵某承担相应补充责任。酌定某游乐园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游乐园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30万元,符合10万元至50万元的要素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人流密集期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自动扶梯场景下安保疏导的重要性。同时厘清了受害人自身过错、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违约/侵权责任的混合过错分担规则,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