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5日,某国际机场举办“金秋航空节”群众性促销活动。下午14时许,现场人流激增,因部分旅客误以为登机口关闭引发恐慌,人群突然拥挤推搡。受害人张某在跟随人流移动时,被前方人员挤压摔倒,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轻微脑震荡。经医院初步诊断,张某需卧床休息并定期复查。事发后,张某及家属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发现机场方未设置足够的隔离栏且未及时疏导人群。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及直接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因张某伤情恢复情况尚需观察,残疾赔偿金具体金额暂无法确定,申请司法鉴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轻微伤,无伤残等级,但需长期休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踩踏事故及责任主体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监控视频、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认定机场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侵权人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直接推搡人员为第三人侵权,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量,判决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残疾赔偿金金额未确定,本次仅判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已发生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残疾赔偿金待鉴定后另行主张或补充判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特别是在发生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补充或按份责任。对于损害结果尚未完全固定(如残疾赔偿金未确定)的情形,司法实践允许部分诉求先行审理,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对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