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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健身中心及李某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在某健身中心进行自由力量训练。该中心二楼与一楼之间设有装饰性镂空护栏,经事后检测,该护栏高度不足1.1米且立柱间距过大,不符合《建筑防护栏杆规范》。当晚20时许,张某在搬运杠铃片时重心不稳,意外撞向护栏,因护栏结构缺陷发生断裂,张某从二楼坠落至一楼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相关部门责令该中心停业整顿并出具设施检测报告确认护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另查明,事发时第三人李某在二楼通道奔跑经过,虽未直接撞击张某,但其违规奔跑行为增加了现场混乱程度,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诱因作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护栏进行质量与安全鉴定,确认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法院结合监控视频、检测报告及证人证言,认定健身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李某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健身中心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第三人李某承担20%的次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判令某健身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李某赔偿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审查义务,即便有第三人轻微过错,经营者因设施缺陷仍需承担主要补充或按份责任。同时,细化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量标准,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