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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泳馆及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化名)前往某游泳馆游泳。该馆更衣室与泳池区连接处地面设有排水沟盖板,因长期磨损导致盖板松动翘起。张某在更衣后步行至泳池区时,未注意脚下情况,被翘起的盖板绊倒,头部撞击池边硬物。经送医诊断,张某遭受重度颅脑损伤,需长期休养。事发后,某游泳馆虽已对现场进行清理,但未及时修复隐患设施。张某主张某游泳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直接侵权人为未规范放置物品的第三人李某(化名,系馆内工作人员),要求赔偿。因张某伤情严重,其误工损失具体金额在诉讼初期未能提供确切证据确定,需结合行业标准及后续治疗情况综合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某游泳馆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确认排水沟盖板存在安全隐患。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及受害人自身过错展开辩论。法院查明李某虽有过错,但主要损害源于设施缺陷。鉴于张某误工费金额未确定,法院结合其职业特点及当地平均工资标准,酌情核定误工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游泳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张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判定某游泳馆承担60%赔偿责任,李某承担20%,张某自负20%。判令某游泳馆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李某承担30,8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持续维护义务,即使有第三人轻微过错,经营者仍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确立了受害人自身过错在设施缺陷致伤案件中的责任分担规则,对平衡经营者责任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