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新生儿张某因发热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主治医师未严格遵循新生儿诊疗规范,在未完善必要病原学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抗生素治疗。次日,患儿病情急剧恶化,出现严重脓毒症症状。经紧急抢救及后续转院,虽控制急性感染,但确诊因院内交叉感染导致患儿发生败血症,造成患儿听力受损。患儿父母张某、李某遂向医院提出索赔,双方经当地医调委行政调解,因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果,张某、李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检查检验不当的过错,未及时发现并控制感染源,与患儿败血症后遗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包含后续治疗费产生争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患儿实际恢复情况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患儿自身病情复杂,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李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特殊群体的检查检验义务标准,强调了医疗机构在诊疗中严格遵循技术规范的重要性。同时,确立了行政调解不成后司法救济的有效性,对规范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计算,特别是后续治疗费的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