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陈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医生初步判断为疑似急性心肌梗死,但未立即安排心电图检查,也未启动胸痛中心绿色通道,而是按常规流程等待检验结果。在长达三小时的延误中,陈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休克症状。经紧急会诊后,医院才实施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术后,陈某因长时间缺血导致广泛心肌坏死,遗留严重心力衰竭,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陈某家属认为医院急诊处置严重滞后,存在明显治疗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组认为,医院在急诊接诊环节违反诊疗规范,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与患者心肌坏死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认定医院负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人民医院在急诊处置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患者自身疾病为基础因素,酌情确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核算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急救场景下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标准。即使最终实施了手术,若前期急诊评估与处置严重滞后导致病情恶化,仍构成医疗过错。该案对规范急诊流程、强化急救时效管理具有典型警示意义,有助于提升急诊救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