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因妊娠高血压在某市妇幼保健院住院待产。入院后,医院多次提示其病情危重,建议立即剖宫产,但张某坚持顺产。次日凌晨,张某出现胎心监护异常,医院未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导致胎儿宫内窘迫。医院决定紧急剖宫产,但在转运至手术室途中,因准备不充分延误抢救时机,新生儿出生后出现重度窒息及缺氧缺血性脑病。经抢救,新生儿虽存活,但遗留重度智力障碍及运动功能障碍,需长期专人护理及后续康复治疗。张某及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产检期间对高危因素评估不足,分娩过程中对胎心异常反应迟缓,且急救转运途中程序违规,存在明显医疗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随后,法院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估,确认新生儿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需长期后续治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妇幼保健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结合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及新生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产科高危妊娠管理中的诊疗规范问题。法院严格依据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通过双重鉴定厘清过错与因果关系,明确了急救转运环节的合规要求,对规范产科急救流程、保障母婴安全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