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产妇赵某在某市妇幼保健院待产,医院建议行剖宫产术。术中,主治医师李某操作不当,致新生儿头部受压过度,造成新生儿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术后,新生儿被转入新生儿科治疗,但因医院未及时启动急救预案,在转运途中延误抢救时机,导致患儿出现严重脑瘫、智力障碍等不可逆损害。赵某及家属认为医院存在手术治疗不当、急救措施不力等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经司法鉴定,医院诊疗行为与新生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确认医院在手术操作规范、术后观察及急救转运流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有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告知瑕疵争议较大,但鉴于损害后果严重,焦点集中于赔偿责任比例及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市妇幼保健院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费用票据、鉴定意见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持赵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终判决医院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含误工费3,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医疗机构在手术治疗中违反告知义务(民法典第1219条)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急救途中延误救治属于治疗过错,需结合费用票据精准计算误工费等赔偿项目,对规范产科急救流程、保障新生儿权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